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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第十一条)表彰、奖励

稿件来源:宁夏回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 发布时间: 2026-07-22 字体: [][][]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政策法规解读(第十一条)表彰、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障碍环境建设法》于2023年6月28日通过,自2023年9月1日起实施。)

  第十一条 对在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释义:本条是关于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中表彰、奖励的规定。

  一、关于表彰、奖励的形式

  对在无障碍环境建设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将激励举措制度化、法律化,是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合法权益,推动无障碍环境建设有序开展的重要举措。无障碍环境建设既要坚持依法依规推进,也要注重宣传引导与正向激励,只有这样,才能充分调动各类单位及社会各界参与建设的积极性。

  国家奖励包括表彰和奖励,主要包含三种形式:一是精神荣誉,授予称号、通报表扬、记功、颁发奖状、荣誉证书等;二是物质奖励,发放奖金、奖品;三是职务权益,给予晋级或晋职。

  二、关于表彰、奖励的主体和对象

  实施表彰、奖励的主体是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各级政府与行业主管部门,可在职权范围内开展表彰;被授权组织,可在授权范围内实施奖励。

  本条的表彰对象,是在无障碍环境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所谓显著成绩,是指长期投身无障碍环境建设,切实保障残疾人、老年人合法权益,工作成效突出、社会反响良好。表彰对象范围覆盖各类主体,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普通公民均在其内;境外组织和外籍人士作出突出贡献的,同样可以予以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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